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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立轮值会长制度

发布者:管理员 发布时间:2016-10-20 点击次数:13975

设立轮值会长制度

为了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,认真落实协会“五项职能”,经常务理事会讨论,拟在本行业协会设立轮值会长制度。

第一条 实行轮值会长制度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《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》和本协会章程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设立轮值会长制度的宗旨

促进本协会成为依法设立、自主办会、服务为本、治理规范、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,加强协会决策机制的科学有效,搭建有利于协会长期稳定发展的组织架构,发挥协会在促进本行业合作交流、和谐发展的积极作用。推进协会秘书处改革、创新、持续、有效工作。

第三条 轮值会长的权利、责任和义务

1、权利:在轮值期间,对协会各项工作负总责,领导协会秘书处努力做好各项工作。

2、责任:本着“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”,协调各会员单位与政府部门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重大事项、重大关系,为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贡献智慧。

3、义务:在轮值期间,有义务对本行业和谐发展作出贡献;有义务积极探索改善协会秘书处财务状况;有义务培养协会的各级人才。

第四条 轮值会长的条件、任期及产生办法

  1、条件:应是现职副会长。遵纪守法、办事公道、有一定威信、热心和支持协会工作,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和协调能力,并在轮值期间确保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,开展和运作协会和行业相关工作。 

  2、任期:每届任期为三年,可连选连任,最多不能超过两届。

    3、产生办法:轮值会长由选举领导小组或秘书处按条件提出名单,报业务主管单位、民管局审批后,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。

第五条 实行轮值会长制度后与协会主管部门、会长单位的关系

    实行轮值会长制度后,协会主管部门、会长单位、会长、法人代表仍然不变;协会秘书处的办公地点、财务体系均保持不变。

上述的会长单位、会长、法人代表、财务体系将根据轮值会长制度的试行情况,由协会根据《章程》,按有关程序变更调整。

       第六条 本办法从20161019日起试行,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秘书处。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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