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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海省冬虫夏草协会章程
发布者:管理员
发布时间:2016-10-20 点击次数:2248
青海省冬虫夏草协会章程 (2016年10月19日青海省冬虫夏草协会 第二届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)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:青海省冬虫夏草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 第二条 性质:协会是经青海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,由全省冬虫夏草采集、加工、流通领域的企业、专业合作社、个体(民营)经营者、经纪人以及有关科研院所自愿联合组成的社会团体组织。 第三条 宗旨:协会遵守党的路线、方针和政策,团结全省冬虫夏草经营者,充分利用青藏高原冬虫夏草资源优势,紧紧围绕冬虫夏草的采集、科研、加工、销售、贸易向会员单位和会员提供服务,以实现企业之间、经营者之间、企业与科研院所之间联合起来,打造青海冬虫夏草品牌。 第四条 活动原则:本协会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遵守国家法律、法令、法规,遵守职业道德风尚。坚持为会员单位服务。履行“自我教育、自我管理、自我服务”的原则,按照“民办、民管、民受益”的原则,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。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青海省供销联社的业务指导,接受社团登记机关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。 第六条 会址:西宁市城东区建国南路新千虫草科技城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紧紧围绕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(2007)36号文件、青海省政府办公厅青办发(2007)178号文件《关于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》中规定了“五项职能”服务遵旨开展有效工作。 (一)行业自律职能。根据行业发展的要求制定行规行约并组织实施;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,按照协会章程制定相应质量规范、服务标准;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或国家标准并进行监督,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。 (二)行业代表职能。代表本行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行业调查研究,掌握行业动态,提出有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;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、反补贴、保障措施等调查、应诉和诉讼;协助会员开拓国际市场,参与协调贸易争议;联系相关国际组织,协调会员单位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;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、会员诉求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。 (三)行业服务职能。收集、分析、发布省内外行业经济信息;开展咨询服务;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,开展产品展示、研发设计、质量检测、招商等服务;组织展销会、展览会,举办报告会、研讨会;组织人才、技术、职业、管理、法规等培训;指导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。 (四)行业协调职能。协调会员之间、会员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之间或个人之间的事宜;协调本行业协会与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的事宜。 (五)授权委托的其他职能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政府部门的委托,开展行业标准起草、行业信息披露、行业纠纷裁决、资质资格认定、检测检验以及行业规划、行业统计、行业调查、公信证明等工作。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依法从事冬虫夏草流通的经营者、加工企业、流通组织、科研院所拥护本协会章程,愿意缴纳会费,向本协会提出申请,经由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后成为本协会会员,由理事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。 第九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(流通许可证、营业执照、税务登记证“三证”齐全)。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 (一)拥护本协会章程。 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。 (三)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。 (四)有民事责任能力。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: 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,流通许可证、营业执照、税务登记证、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免冠2寸照片2张。 (二)经理事会办公室审查通过后发给会员证、牌匾及相关资料。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: (一)在协会内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 (二)监督协会工作,提出批评、建议。 (三)对理事会成员提出批评、罢免意见。 (四)参加协会组织有关活动,优先取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。 (五)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。 (六)反映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,提出意见和要求。 (七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: (一)拥护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遵守国家的法律、法令、法规、依法经营、依法纳税。 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,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。 (三)信守职业道德,热心为农牧民群众和消费者服务。 (四)维护社会秩序,维护公共利益。 (五)遵守协会章程,执行协会决议,按规定按期缴纳会费。 (六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。会员一年内不缴纳会费不参加本协会有关活动,经教育不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,不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,并收回会员证、牌匾等证明会员身份的证件。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体中制。 第十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。 (一)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在会员中民主协商产生。 (二)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每年召开一次,特殊情况下由理事会决定临时召开。 (三)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必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(会员代表)参加,所作决定必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(会员代表)表决通过方能有效。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的职责; (一)决定本协会的工作计划和任务。 (二)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。 (三)选举和罢免理事。 (四)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、会费标准。 (五)审议和通过提案,决定终止事宜和与本协会有关的重大事项。 第十八条 理事会。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,任期三年。其职责是: (一)执行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决议。 (二)制定协会阶段性工作计划。 (三)选举、罢免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 (四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。 (五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。 (六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。 (七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理机构和实体机构。 (八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。 (九)领导本协会各部门开展工作。 (十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。 (十一)讨论批准本协会年度计划。 (十二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。 第二十条 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,特殊情况可用通讯形式召开。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产生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能。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组成。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(一)(四)(六)(七)(八)(九)(十)款的职责。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必须有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表决方能生效。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会长、常务副会长,副会长若干人,秘书长一人,副秘书长若干人。根据需要可设荣誉会长、名誉会长若干人。荣誉会长、名誉会长由理事会提名并征得本人同意后聘请。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长,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。在秘书长主持下处理日常工作。 第五章 会长、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法人治理机制,实行轮值会长制度。会长、法定代表人分别设立。会长负责协会全面工作。 法定代表人由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,任期不得超过两届,并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。 第二十七条 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。 (二)有热爱本协会的工作,热心为会员服务的敬业精神。 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。 (四)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。 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。 第二十八条 轮值会长的条件、任期和产生办法 (一)条件:应是现职副会长。遵纪守法、办事公道、有一定威信、热心和支持协会工作,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和协调能力,并在轮值期间确保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,开展和运作协会和行业相关工作。 (二)任期:每届任期为三年,可以连选连任,不得超过两届。 (三)产生办法:轮值会长由选举领导小组或秘书处按条件提出名单,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,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,报业务主管单位、社团管理机关审批或备案。 第二十九条 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任期三年,不超过两届。 第三十条 会长的权利和义务。 (一)决定召开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; (二)召集和主持(委托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召集主持)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; (三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; (四)研究决定协会重要工作事项; (五)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 第三十一条 会长根据以上权利和义务向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实事求是、认真负责地作书面报告。 第三十二条 会长述职报告经过会员大会(或会员大会会员)审议通过后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备案。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(一)本协会法定代表人,依照法律和协会章程的规定,代表本协会法人行使民事权利,履行民事义务。 (二)履行职责以及完成工作计划(目标)。 (三)带领理事会执行本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。 (四)制定工作思路及实施方案,监督方案实施,反馈工作进展情况。 (五)深入实际调查研究,发现解决问题,总结经验教训,不断创新和改进工作。 (六)代表协会对外发布重要事项。 (七)落实中央关于协会改革的改革的总体方案, 提出协会改革、创新的意见建议。 第三十四条 法定代表人根据以上责任和权力于每个年度实事求是、认真负责地向会员大会(或会员大会会员)作书面述职报告。 第三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经过会员大会(或会员大会会员)审议通过后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备案。 第三十六条 常务副会长根据理事会决议和会长委托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根据会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、理事会; (二)督查会员代表大会、常务理事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 (三)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; (四)提名秘书长的人选; (五)听取秘书处的工作报告,支持和指导、检查、监督秘书处的工作; (六)理事会规定的其它权利。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: 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。 (二)协调分支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。 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、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办理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定。 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。 (五)处理日常事务。 第六章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依据《青海省冬虫夏草行业协会章程》之规定设立协会监事会。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(监事)由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选举产生。 第四十条 监事会设立监事长(主席)一名、副监事长(副主席)若干名,秘书长一名,副秘书长若干名。监事会监事长(主席)任期为三年,可以连选连任,但不得超过两届。 第四十一条 协会会长、秘书长、理事不得兼任监事。 第四十二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议,有权向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。监事不参与表决。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,接受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领导,切实履行职责。闭会期间,依照法规和章程,行使监督职责,核实参会会员、理事、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,签名确认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。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(监事)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向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报告监事年度工作。 (二) 监督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的选举、罢免;监督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的决议。 (三)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,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。 (四)监督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。当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,必要时向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 第四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,应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监事会会议纪要,报协会理事会通过后,向全体会员公告。 第七章 资金、资金管理、资金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协会根据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财务独立并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经费来源: (一)会费。 (二)捐赠。 (三)政府资助。 (四)在可准许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。 (五)利息。 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 第四十八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兼出纳,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,辞职、离职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 第四十九条 协会资金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,并接受审计机关审计。对国家拨款及捐赠、资助款以适当方式公布。会计决算于每年会计年度终结后提请理事会审核。 第五十条 协会法人代表更接或换届,必须接受物业主管部门及社团管理机关、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。 第五十一条 协会的财务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,私分和挪用。 第五十二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。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。协会对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遵旨或自行解散,或由于分立、合并原因须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。 第五十七条 终止会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。 第五十八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。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 第六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开展与本协会遵旨相磁的事业。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二0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第二届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。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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