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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海省冬虫夏草协会监事会(监事)制度
发布者:管理员
发布时间:2016-10-20 点击次数:2013
青海省冬虫夏草协会监事会(监事)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《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》的要求和本协会章程,建立健全监事会(监事)制度。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会(监事)管理,依据《青海省冬虫夏草行业协会章程》制定本制度。 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(监事)。 (一)监事会(监事)由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选举产生。 (二)监事会设立监事长(主席)一名、副监事长(副主席)若干名,秘书长一名,副秘书长若干名。 (三)监事会监事长(主席)任期为三年,可以连选连任,但不得超过两届。 第三条 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理事不得兼任监事。 第四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议,有权向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,但不参与表决。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,接受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领导,切实履行职责。闭会期间,监督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,行使监督职责,核实参会会员、理事、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,签名确认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。 第六条 监事会(监事)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向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报告监事年度工作。 (二)监督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的选举、罢免;监督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决议。 (三)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,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。 (四)监督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。当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,必要时向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,应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监事会会议纪要,报协会理事会通过后,向全体会员公告。 上一篇:设立轮值会长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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